一、基本案情
李某系某家居裝飾公司職工。2019年10月16日,某家居裝飾公司在周口路88號全民健身中心籃球館舉行第三季度表彰大會暨拓展活動。當日12時至13時30分為午休及午餐時間,期間部分員工自發組織打籃球,李某也加入,并打了10多分鐘籃球,然后就去休息。13時30分,公司下午的活動開始,李某被同事發現一直躺在長椅上休息,身上發汗,身體不適,同事照顧后勸其回家休息。14時50分左右,李某表示要回家休息。17時36分,李某給部門經理發微信,稱其在籃球館門口躺到17時,現在已安全到家。18時42分,因李某在家中突然昏迷,李某家屬撥打了120急救電話,后又自行送李某到醫院就診。當日19時10分,李某的醫院門診病歷記載為“頭暈55分鐘,意識喪失半小時,診斷為猝死、急性冠脈綜合征?腦血管意外?”19時45分,李某被宣布為死亡,死亡原因為猝死。
二、處理結果
本案的客觀事實為李某于13時30分左右在參加單位組織的表彰大會期間,打完籃球后感到身體不適,18時左右返回家中。李某家屬因李某突然意識喪失撥打120急救電話,后自行送其到醫院救治,經醫院診斷為猝死。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:“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,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”可以視同為工傷。所謂突發疾病,是指在工作中疾病突然發作立即送醫或當場死亡的情況,李某系在參加會議期間感到身體不適,經過長時間休息后自行返回家中,之后在家中突發意識喪失被送往醫院救治并被診斷為猝死。該情形不屬于上述規定的應當認為視同工傷的情形,因此被告依法作出青人社傷不認決字[2019]第002275號《工傷不予認定決定書》。
李某家屬對該認定決定不服,提起行政訴訟。2020年8月24日,青島市某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,認為李某系在午餐休息時間自行打籃球后感到身體不適,不屬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,且其系在回家休息過程中暈倒被送到醫院搶救無效死亡,雖然該不幸后果值得同情,但不屬于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適用范圍,不應認定為工傷(因工死亡),維持了市人社局作出的該不予認定工傷決定。
三、案件解析
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如何理解“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”這一認定視同工傷的條款。
根據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的規定,職工因病可以被認定為工傷的有兩種情況:一種是職業病,這是與工作密切相關的,也是需要進行職業病鑒定的;另一種是突發疾病死亡的,這是唯一一種可以跟工作無關卻能認定為工傷的情形。
實際工作中,突發疾病條款常常遇到一些基本要件不齊全、不完整的特殊案例,形成了認定的難點和爭議點,加之沒有較為詳盡的解釋和操作規范,導致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。
具體到本案,李某是在參加單位組織的活動期間,打完籃球后自感身體不適,且經過長時間休息后能夠自行回家,之后其在家中突發意識喪失,可以證明其并非突發疾病并持續加重,時間上也不具有緊湊型和連貫性。因此,李某在全民健身中心籃球館內感到身體不適不具有突發性,也并非情況緊急直接送醫。其在回到家中休息過程中突然暈倒才具有時間上的突發性和緊急性。因此李某的情形不宜做擴大性解釋,不能認定為工傷。
作為視同工傷的規定,條件相對嚴格,不應對條款做過于寬泛的理解。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“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”這一認定視同工傷的條款的本意應指,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當場死亡,或者情況緊急立即被送往醫院救治,經醫院搶救無效于48小時內死亡。本規定的重點就在于突發疾病,強調的是突發性,即突然發作,應當立即送醫、馬上救治,雖然疾病的種類沒有限制,但實踐中通常都為急癥,諸如心源性猝死、腦梗死、腦出血之類的病癥,不立即施救可能導致死亡的嚴重后果。現實中,有的職工是在工作中感到身體不適,然后回到家中休息,在休息期間發病當場死亡或被送往醫院搶救無效死亡,這種情形不屬于突發疾病的范疇,不能認定為視同工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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